辩护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郭XF被判处缓刑】
辩护词[【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郭XF被判处缓刑】
被告GXF涉嫌故意伤害罪 辩 护 词 (备注:一审郭XF被判处缓刑)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关于被告GFG、ZN、GXF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北京市新辉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GXF及其父、母、兄的委托,指派本所戴涛律师为被告GXF的辩护人。在接受委托后,戴涛律师认真阅卷,并会见了被告GXF,现在根据庭审情况并依据事实、证据、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GXF自始至终没有故意伤害赵波,也没有和GFG、ZN在事前、事中合谋要故意伤害赵波,他在起初只是一个拉架者的角色,反而被赵波指使两同伙说“往死里打”后被欧阳光亮、陈宵严重打伤,实际上被告GXF在该案中也是个被打的受害者。 1、最初,GXF根本不知道ZN与赵波等三人揪扯、争吵。 ZN给在小饭店内的GFG打电话后,GFG只告诉GXF说:“大连(GXF父亲的绰号),赶跑,打开了”后就先跑出了小饭店,当时GXF正在与人通电话,根本不知道ZN在小饭店外与赵波等三人争吵、揪扯的事情。 2、起初,GXF在拉架期间,GXF顺手拿起拖把不是针对赵波等三人,只是阻止皮卡车上的人不要下来打架。 在GXF跑出小饭店外拉架期间,一辆皮卡车开来,赵波等人和皮卡车上的数个人打招呼并有人下车,当时GXF是担心皮卡车上的人下来打架,所以才在街道边住户的门口顺手拿起拖把并在皮卡车上敲了两下,GXF拿起拖把针对的只是皮卡车上的人不要下车打架,GXF没有用拖把打赵波等任何人,等到皮卡车开走了后,GXF也就扔了拖把。 3、在赵波指使同伙说“往死里打”后,该案由一般的治安案件最终演变为严重的刑事伤害案件。 3.1、皮卡车开走后,死者赵波指使同伙陈宵和欧阳光亮说“往死里打”后导致矛盾激化升级,于是陈宵和欧阳光亮顺势就把最近的GXF头发上提住、按倒在地拳脚相加痛打GXF头部、胸部以致GXF受到严重伤害,GFG、ZN见状跑过来后,陈宵和欧阳光亮各自向相反方向跑了,GXF迷迷糊糊起身先追陈宵未追到、后又追赵波,GXF追他们的目的是要向打人的陈宵、欧阳光亮以及指使打人的赵波讨个说法(我是好心拉架,可你为啥要指使同伙往死里打我呢?)。 3.2关于赵波指使同伙陈宵和欧阳光亮说“往死里打”的证据: 3.2.1、府谷公安人员对GFG第二次《讯问笔录》第3页第7—9行、第三次《讯问笔录》第3页第10—11行:那个人(赵波)对和他一起的那两个人(陈宵、欧阳光亮)说“往死里打”(意思叫往死里打我们三个人),后那两个人就将GXF按倒在地乱打。 3.2.2、府谷公安人员对ZN第三次《讯问笔录》第3页第8—9行:那个外地人(赵波)叫他一起的那两个人(陈宵、欧阳光亮)“往死里打”我们后那两个外地人将GXF踏倒在地。 3.2.3、府谷公安人员对GXF第一次《讯问笔录》第4页第2—3行、第二次《讯问笔录》第3页第3行、第二次《讯问笔录》第4页倒数第4行、第三次《讯问笔录》第3页第3—4行:外地人(赵波)起来后与旁边的二个外地人(陈宵、欧阳光亮)说“往死里打”,那两个就过来打我。 4、赵波指使同伙“往死里打”后,陈宵、欧阳光亮按住GXF野蛮殴打时,GXF是正当防卫,GXF自始至终没有伤害过死者赵波。 在死者赵波指使两同伙陈宵、欧阳光亮说“往死里打”后,陈宵和欧阳光亮顺势就近共同按倒GXF进行野蛮殴打时,GXF为了自我保护、拳脚阻挡的只是陈宵和欧阳光亮,根本没有打到死者赵波,GXF当时是正当防卫行为。 从实际情况看,GXF的自我保护、拳脚阻挡并未造成“防卫过当”,没有造成陈宵和欧阳光亮任何伤害。 5、是GFG扬出手中砖头打中赵波头部导致赵波突然倒地并最终死亡,赵波的受伤死亡与GXF在赵波屁股上踏的一脚没有因果关系: 5.1、GXF至始至终没有和GFG、ZN合谋伤害赵波,GXF也根本不知道GFG有伤害赵波的想法。 5.2、GXF也不知道GFG在何时、何地、因何拿到砖头。 GXF被赵波指使的陈宵、欧阳光亮按倒在地痛打头部、胸部至口鼻流血、暂时头晕迷糊时,GXF根本不可能知道GFG在何时、何地、因何拿到砖头。 5.3、GFG扬出手中砖头打中赵波头部时,是在2010年12月9日冬天的晚上9点多,当时天已黑,GXF和GFG又相距5米多,GXF根本没有看清也不可能看清楚GFG手里扬出去的是什么东西,更不知道GFG扬出去的东西打中了赵波的头部并导致赵波受到严重伤害。 5.4、GXF见赵波突然倒地后,“以为赵波躺在地上装死”,所以才在赵波的屁股上踏了一脚并大叫赵波“起来”,目的是想让赵波起来后讨个说法(我是好心拉架,可你为啥要指使同伙往死里打我呢?)” 4.5、从赵波的尸检报告看,在死者赵波被GFG手中的砖头打倒在地后,GXF在赵波屁股上踏的这一脚也并未造成赵波任何伤害,与赵波的死亡没有任何因果关系,所以GXF不应该为赵波的死亡承担因果关系的法律责任。 二、基于上述,请求法院在量刑时考虑以下因素: 1、GXF在该案中应是从犯,起次要作用。 1.1、该案不是GXF引起的,也不是GXF打伤赵波并致死的。 1.2、起初,GXF跑出小饭店见ZN与赵波等三人揪扯时上前的目的是去拉架;在赵波指使同伙“往死里打”后,陈宵、欧阳光亮按住GXF野蛮殴打时,GXF是正当防卫。 1.3、GXF从头至尾也没有直接伤害到任何人。 1.4、拉架的GXF被赵波指使同伙陈宵和欧阳光亮按倒痛打,GXF实质也是受害者。 1.5、依据《刑法》第27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死者赵波及其同伙有严重过错: 2.1、ZN靠墙撒尿,死者赵波及同伙辱骂ZN“大白天耍流氓”,引发本案事端; 2.2、死者赵波及同伙招呼皮卡车上的人下来帮忙,意图扩大事态升级矛盾,好在因GXF等三人及时制止而没有实现,否则事态的发展可能比该案更加严重; 2.3、死者赵波指使同伙陈宵、欧阳光亮说“往死里打”后,导致该案由起初的一般治安案件,进而矛盾升级激化并发展至陈宵、欧阳光亮按住痛打GXF,最终发展成本案严重的刑事案件,也就是说:如果没有死者赵波的指使“往死里打”的行为,该案根本不会演变为如此严重的刑事伤害案件。 3、被告近亲属已经积极、超额赔偿死者家属,民事赔偿部分已经和解并通过府谷法院判决解决。 4、死者赵波的近亲属已经书面同意谅解三被告,且已经特别请求法院从轻、减轻判决GXF。 5、GXF自幼表现良好,心地善良,本案之前从未触犯法律;从本案前后客观情况看,GXF没有主观恶性(拉架没有打架、没有打伤任何人),不会对社会有危害性。 6、被告GXF虽然没有伤人的故意,也没有伤害赵波,但GXF非常后悔参与该案,GXF已经当庭深刻悔罪。 基于上述内容,鉴于GXF年龄尚小,请求依法减轻判决,处以缓刑,给予GXF做人的机会。 辩护律师签名:戴涛 二O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