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可否参与放贷获利?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民事行为。党和国家鼓励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并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201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也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范围予以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借款还钱,天经地义”!但是,党员干部可否参与放贷获利?为啥有些党员干部因参与放贷而被查、被处罚?
1、党员干部也是公民自然人,其参与正常的民间借贷活动并获取相应的利息,如不违反党纪国法以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应受到法律保护。
2、但是,有些党员干部却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违纪违法放贷,其约定并实际收取的利息大大高于最高院司法解释的利率上限规定,巨额获利;有些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借款人在业务上谋利,进而获取高额利息;有些党员干部以民间借贷为名,实质搞行贿受贿,等等。上述种种违纪违法行为,从表面上看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但本质上是以权谋私,严重影响了党员干部公权力的正确行使,侵害了党员干部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因此属于党和国家严格禁止的行为。
二、在实践中,纪检或监察机关对于党员干部违纪违法从事民间放贷行为如何界定?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条规定: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2、纪检或监察机关在具体操作时,会结合是否有获利的目的、获利数额大小、持续时间长短,是否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等因素综合加以判断。比如,出借目的是否属于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获取利益;借款人当时有没有明显的借款需求;借款人是否为谋求或感谢党员干部的帮助而同意其放贷要求;借款人是否明知能够以更低利率从其他途径获取借款;借款利率是否确实高于当地当时惯常放贷的一般利率,等等。
戴涛律师
2019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