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家合法的保值、增值和传承家族财富 应当注意的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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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要点:
一、民营企业家为保值、增值家族财富,其在设企投资经济项目时应当注意的要点。
二、民营企业家在传承家族财富时,应当在三个方面注意的要点。
三、家族企业在初创发展阶段,民营企业家决定家族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注意要点。
四、在传承家族财富时,民营企业家选择家族企业的实际控制
人的注意要点。
自20世纪80年代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第一代民营企业家通过艰苦卓绝的拼搏奋斗,已经积累巨额家族财富。但是,目前面临着一个现实问题,那就是:巨额家族财富如何合法的保值、增值和传承?
一、民营企业家如何合法的保值和增值家族财富,其众多方法之一:就是正确设企投资经济项目!民营企业家巨额投资成立任何一个企业并运营经济项目,要想持续稳定的运营发展、高效并法律安全的创造经济价值,其核心关键在于以下几点:
1、从世界、中国、地域等各方视角出发,科学合理的分析论证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环境或因素,内心确定所投资的经济项目是否可行。
比如:首先须分析论证,哪一个国家或地区、区域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制度更加稳定?哪一个国家或地区、区域的政策法律更加支持投资经济项目?哪一个国家或地区、区域的地理环境、基础设施、人口素质、营商环境等因素更加符合投资条件?从合法规避税负角度分析,还可考虑在“税收洼地”等低税负国家或地区成立企业,充分享受当地的税负优惠政策等条件,等等。以上这些,均须专业律师等专业人员进行考察、分析、论证后提交专业的可行性报告,帮助民营企业家最终决策。
2、民营企业家在中国大陆设企投资经济项目,那就必须依据我国法律等规定,据情合理的建立并逐步完善实施企业的决策、管理、运营、监督等一系列现代企业制度。
2.1.在当前中国大陆,民营企业的模式主要有6种: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普通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主要区别如下:
2.1.1.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这两种企业模式,都不具有独立企业法人地位,也就是说民营企业家与这两种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不分离,一旦这两种模式的企业对外负债,则民营企业家就须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比如,许多民营矿山企业,由于矿产资源开采销售的预期利润价值巨大,所以许多民营企业家就简单采用了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模式,但是存在的问题是:一旦民营企业家前期收购矿山企业、建矿投资金额特别巨大,而万一后期矿产资源开采销售获得的利润价值却不足以支付前期投资形成的巨额负债款项及利息、管理运营成本以及税负费用,则民营企业家就须与采用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模式的矿山企业共同承担连带清偿债务责任,这也是当下许多采用了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模式的矿山企业的民营企业家资不抵债、家破躲债逃亡的一个重要原因。有限合伙企业,也不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其中:一部分民营企业家是普通合伙人,须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一部分民营企业家可以是有限合伙人,只须在其投资(注册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按照投资比例或者约定的比例分红,但是《合伙企业法》规定只有普通合伙人可以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类似于独立法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2.1.2.一人有限公司、普通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这三种企业模式,都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地位,也就是说民营企业家(股东)与这三种企业的资产、债权、债务在法律上是分离的,一旦这三种模式的企业对外负债,则民营企业家(股东)只是在其注册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民营企业家(股东)无须为这三种模式的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但是,须特别注意:一人有限公司的财务、资产、债权债务、经营业务必须与民营企业家分离独立,一人有限公司与民营企业家的银行账户收支不得混用,否则民营企业家亦可能对一人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2.民营企业家在投资经济项目时,虽然其商业目的唯一确定,但是因民营企业家可能采取不同的经济行为将会产生截然不同的法律和税负结果,所以这就须要民营企业家聘请专业律师等专业人员进行事前筹划。
比如:民营企业家如以自然人身份投资成立个人独资企业、或者投资成立合伙企业并管理运营经济项目,那么该投资自然人就须要为其投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等规定,一般而言,该投资自然人从其投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获取的收益款项就须要承担缴付5%至35%的个人所得税;当然,投资自然人如在中国大陆各省市建立的某些“税收洼地”成立企业后,再以该企业投资设企运营经济项目,在该企业充分享受“税收洼地”的税收优惠政策后,则投资自然人须缴税费将极大降低。
还比如:民营企业家在投资收购(并购)企业时,如其并购可控负债额的亏损企业,则按照我国现行税法等规定,在民营企业家并购该亏损企业后,可依企业税前所得额扣减原被并购企业的亏损额后再缴纳企业所得税,进而降低并购后企业须缴付的企业所得税。这也就是当前许多民营企业愿意并购具有商业价值的负债亏损企业的一个重要原因。但是,在并购负债亏损企业的实务操作时,民营企业家还须高度注意负债亏损企业的负债构成及负债规模,比如负债亏损企业的潜藏担保等或有债务;等等。
2.3.民营企业家设企投资,其主要目的就是保值、增值财富,当然还须要考虑将来能够顺利的传承财富。但是要想达到上述目的,那就须要从一开始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要点。
2.3.1.在企业股东选择及配置股权方面:须主要考虑在企业筹建、运行过程中如何顺利决策、如何有效管理运营以及企业投资金额、盈亏分配等问题。比如:大股东如何为企业有效决策?小股东的权益如何保护?如何才能避免出现企业决策、管理运营“僵局”?等等。
2.3.2.在制定企业章程方面:在民营企业家选定新成立企业的股东以及配置股权之后,那就须要依据我国《公司法》等规定,据情合理的制定企业章程。企业章程是企业能否正常运行的“最高内部规则(宪法)保障”,企业章程主要解决企业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义务分配以及决策、管理、经营、监督等问题;在企业出现重大的问题时如何决策而不至于出现企业“僵局”,导致企业无法正常运行,等等。但是,在现实实践中,许多民营企业家根本没有认识到制定企业章程的法律重要性,他们委托企业代办注册人员随意在互联网上或者到工商管理部门索要一份企业章程模板“照猫画虎”一份新成立企业的章程,虽然在企业初创发展期,企业股东可能“齐心协力”没有产生纠纷,但是一旦在企业稳定发展后则往往出现企业股东内部矛盾,但是依据“照猫画虎”的企业章程却根本无法解决企业决策、管理运营等方面的“僵局(困局)”问题,最终导致企业分崩离析!
二、民营企业家的家族财富传承,实质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实有的家族资产的传承;二是家族企业经营业务的传承;三是家族文化精神的传承。
1、关于实有的家族资产的传承,中国现行的主要传承方法有以下5种:
1.1.生前赠与:主要包括赠与现金或者赠与实物资产;
1.2.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1.3.大额保单传承:投保人(民营企业家)指定子女、孙子女等亲属为保险受益人,可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子女、孙子女等亲属在不同的人生节点或人生阶段能够获得数额不等的保险利益金额,以此保障亲属的人生物质等需求;
1.4.家族资产信托:民营企业家委托信托机构管理其资产,民营企业家指定不同的家族成员享受信托利益;
1.5.家族基金会:许多国内外巨富,他们都各自成立家族基金会的目的,一方面做慈善公益,名垂青史;二方面可以合法规避亲属继承家族财富资产时须缴付的巨额遗产税等税负(虽然当前除深圳开始试点执行遗产税外,中国大陆其他省区市尚未开始普遍执行遗产税,但是国家正在酝酿在全国执行遗产税,全球100多个国家也早已开始执行遗产税);三方面民营企业家可以指定亲属等人员为基金会的理事会、董事会的实际控制人,其目的有二,一是基金会与控制的企业进行交易,控制的企业可以合法获取利润等收益;二是通过基金会理事会共同决策的方式,排除因能力不足的亲属成员武断决策而导致家族财富付之东流的后果发生。
2、关于家族企业经营业务的传承,应当注意的要点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第一,民营企业家宜及早专门培养意定亲属为家族企业经营业务的传承人。
比如,李嘉诚的两个儿子李泽钜、李泽楷,在他们年龄尚小时,李嘉诚就送他们到美国著名大学斯坦福学习深造,所以在2018年3月16日李嘉诚宣布退休后,其长子李泽钜顺利承继接管李嘉诚创建的长江和记实业有限公司这一商业帝国。
还比如,中国苏宁集团的董事长张近东,在其儿子张康阳上高中时,张近东就将张康阳送往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接受商学教育,张康阳大学毕业后就到美国华尔街投行工作,目前张康阳在苏宁集团内部负责国际投资业务,张近东正在着力培养张康阳为苏宁集团商业帝国的未来接班人。
第二,如果民营企业家的亲属年龄尚小、未成年,或者亲属不具备承继管理经营家族企业的能力,此时一般有两种方案:
方案一(职业经理人制度):如许多著名的百年家族大财阀企业,他们的做法就是把家族企业的所有权与管理经营权分离,民营企业家的子女等亲属只享受企业所有权对应股权比例的分红权利;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子女等亲属可以参与企业董事会,但最终由企业董事会共同决策选用职业经理人团队,由职业经理人团队具体负责管理经营民营企业。
方案二(“顾命大臣”董事辅佐制度):如同中国古代许多王朝君主选用人品优秀、能力强的“顾命大臣”一样,第一代民营企业家应当及早建立并完善企业的“董事会”决策制度,这些“顾命大臣”可以成为“董事会”的董事,这些“顾命大臣”董事既分享家族企业的部分利益,又辅佐民营企业家的亲属,并在家族企业重大事项决策时刻合理限制其亲属的决策权力,不致于造成民营企业家的亲属武断决策造成家族企业重大损失或者分崩离析。比如,原山西海鑫钢铁集团董事长、民营钢铁大王李海仓在2003年1月22日被刺身亡时,他的22岁儿子李兆会正在澳大利亚上大学深造。由于李海仓年仅48岁就被刺身亡,其子李兆会在商海战场未经历练,李海仓也尚未为其子李兆会选定“顾命大臣”并建立起完善的“董事会”决策制度,导致其子李兆会仓促上位董事长,仅仅10年时间,因李兆会数次武断决策就败光了其父李海仓经过艰苦卓绝、努力拼搏积累起来的100多亿元家族资产,现在李兆会负债累累,家族企业被迫破产重整,家族企业的业务传承也已损失殆尽!
3、关于家族文化精神的传承:
家族文化精神(家风、思想)指导、甚至决定家族成员的一言一行;只有在优秀的家族文化精神指导之下,家族财富才可能百年传承兴盛。
家族文化精神也是家族企业文化的延伸,如果绝大多数家族成员、核心的家族企业成员都能够深刻领会优秀的家族文化精神或者家族企业文化的深刻内涵并努力践行,那么这个家族就能够百年昌盛,那么这个家族企业也就能够百年长存、不断的发展壮大!
比如:中国曾氏家族,由于《曾国藩家书》及“曾氏家族文化”深深的浸润着历代每一个曾氏族人,所以自曾国藩开始历经190多年,至今曾氏六代人,代代都是人丁兴旺,在国内国外的商业、科技等各界名流辈出。
还比如:发迹于1800年初欧洲德国的罗斯柴尔德家族,其创始人是梅耶·罗斯柴尔德(Mayer Amschel Rothschild),至今其家族在世界范围内涉猎银行、矿产资源、地产、红酒等许多商业领域,是享誉全球的大财阀家族。其家族之所以200多年昌盛不衰,最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家族文化,其家族有族徽,创始人梅耶·罗斯柴尔德从一开始就教导他的五个儿子及后代“一定要和舟共济”!
三、在家族企业初创发展阶段,民营企业家决定家族企业实际控制人的注意要点
1、在家族企业初创发展阶段,容不得存在决策、经营管理重大过错!如果民营企业家的意定亲属年龄尚小、或者尚未在商场历练成熟,则一般由民营企业家本人实际控制家族企业(担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民营企业家在专门培养意定亲属深造学习的同时,该意定亲属也应参与企业经营或管理业务,以便该意定亲属能够历练获得相关知识和经验。
2、或者,在民营企业家的意定亲属年龄尚小、或者尚未在商海战场历练成熟时,则由民营企业家本人担任家族企业的董事长,实际控制行使企业资产的所有者权利;民营企业家可以实行外聘职业经理人制度,主要负责经营管理企业的业务,董事长或董事会决定或解除职业经理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民营企业家在专门培养意定亲属深造学习的同时,该意定亲属也应当参与企业管理或经营,或者协助职业经理人工作,以便该意定亲属能够历练获得相关知识和经验。
四、在传承家族财富时,民营企业家选择家族企业实际控制人时的注意要点
1、如果民营企业家的意定亲属在商海战场已经历练成熟、具备经营管理家族企业的能力,则民营企业家可以将家族企业交付该意定亲属实际控制。
2、如果民营企业家的意定亲属暂时不具备经营管理家族企业的能力,则民营企业家可决定由“董事会”辅佐其意定亲属担任家族企业的董事长进行决策。但是,民营企业家必须事先建立完善的董事会议事制度,在家族企业的某些重大事项上,“董事会”可以集体决策限制董事长的权力,以便董事长能够科学控制家族企业。待民营企业家的意定亲属完全具备了经营管理家族企业的能力后,再由“董事会”将家族企业及时交付该意定亲属实际控制。
3、民营企业家也可将家族企业的资产所有权与家族企业业务的经营管理权分离。如果民营企业家综合分析认为其亲属不适合经营管理家族企业,则民营企业家应将家族企业交付“董事会”集体决策控制;但是,民营企业家必须事先建立完善的选择董事以及董事会议事制度,由董事会集体决策聘用或解聘职业经理人经营管理家族企业的业务。民营企业家的近亲属按照持有家族企业的股份比例,享受从家族企业定期分配获得的红利款项。
世界万物均有道,家族财富的保值、增值和传承亦如此。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戴涛律师2020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