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效裁判没有明确的给付内容,法院如何执行?
生效裁判没有明确的给付内容,法院如何执行?
作者:戴涛律师
前几日,某县一位律师来电话咨询:关于某村村民委员会及村民小组侵害张X军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法院已经判决并生效,申请人张X军已经向法院申请执行,但是执行法官说:1.生效判决(判项)没有明确的给付内容,执行标的不明确;2.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内容(判项)有不同的理解。问该怎么办?
一、律师回复如下:
1、关于“生效判决(判项)没有明确的给付内容,执行标的不明确”的回复意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申字第52号《金某与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申诉案执行裁定》,最高法院认为:
1.1.法院已经受理的执行案件,发现执行依据内容不明确,执行机构在执行程序中可以结合执行依据文义,审查确定其具体给付内容。
1.2.执行程序中无法确定给付内容的,则应当提请生效法律文书的作出机构结合案件审理期间查明的情况,对不明确的执行内容予以补正或者进行解释说明。
2、关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内容(判项)有不同的理解”的回复意见。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对遵义市民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杨光军等执行异议纠纷案作出的【2014】执申字第33号执行裁定书,最高法院认为:在当事人对执行依据判项(判决内容)存在不同理解的情况下,执行部门应当先行征询终审法院民事审判合议庭意见,请其对争议事项作出正式解释,再依据该解释实施执行行为,而不应由执行部门对存在巨大争议的民事判项径行作出解释。
二、综上所述,当法院执行依据的生效裁判内容(判项)不明确时,律师操作指引如下:
首先,代理律师请求执行法官结合执行依据生效裁判的文义,审查确定生效裁判中的具体给付内容。
其次,如果依然无法确定生效判决中的具体给付内容,则代理律师应请求执行法院暂缓执行,并请求执行法官先行征询作出该生效裁判文书机构的意见。在此期间,对于当事人存在巨大争议的裁判内容,执行法院(法官)不能直接作出解释。
再次,如作出该生效裁判机构无正当理由不予补正或不予正式解释,或者虽经解释说明但仍然不能明确具体给付内容的,则执行法院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之规定精神,裁定驳回执行申请。此时,代理律师可视情况引导申请人再次向立案部门提出有具体给付请求内容的替代救济方式的诉讼。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戴涛主任律师
2019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