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你知道合同中的“定金条款”吗?
【以案说法】你知道合同中的“定金条款”吗?
作者:戴涛律师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自行约定,由签约一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合同履行前,预先给付另一方当事人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
【以案说法01】张X与王X在1月1日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价款共计200万元人民币,定金条款约定张X给付王X定金50万元。1月5日,张X向王X银行转账给付了45万元,王X向张X出据了该45万元定金的《定金收据》。
1、定金条款何时生效?
答:依据我国《担保法》第九十条“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该《购销合同》中定金条款在1月5日王X收到45万元定金时起生效。
2、定金数额是多少?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百分之二十的,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购销合同》的合同价款共计200万元,则定金上限为40万元。
那么,王X收到张X给付款超出的5万元该如何处理呢?依据民法原理,该超出的5万元应当属于不当得利,王X应当返还张X,并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当然,如果王X和张X达成合意,该超出的5万元也可当作预付款。
3、合同约定的定金数额与实际收到的定金数额不一致,该怎么办?
答:假如该《购销合同》的合同价款为300万元,定金条款依然约定张X给付王X定金50万元。但是张X却实际向王X银行转账给付了45万元。此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九条“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王X有两种选择:第一种选择,王X收受该45万元并向张X出据收到了该45万元定金的《定金收据》,则视为张X和王X变更了定金约定条款;第二种选择,王X对张X的付款数额提出异议或拒绝接受张X给付的45万元,则该《购销合同》中的定金条款不生效。
【以案说法02】张X欲购买王X房屋一套,于是王X向张X出据了一支收据载明:张X向王X已付购房定金2万元现金,在15日内,张X与王X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事后,张X以妻子不愿意购房为由拒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向王X索要2万元已付款。
4、张X是否须支付王X已付的2万元定金?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张X无须向王X退还2万元已付定金。
【以案说法03】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急需钢材,双方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在签订合同后10日内,甲公司向乙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汇付定金20万元;如果逾期不能全额付款,则该合同不生效。在合同签订后第10天,甲公司向乙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汇付了5万元,乙公司收到该5万元后当即退回,拒绝接受。
5、《钢材购销合同》生效吗?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因乙公司拒绝接受甲公司支付的5万元,故《钢材购销合同》不生效。
【以案说法04】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批钢材,双方签订的《钢材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在1月1日前向甲公司运送钢材100吨。甲公司向乙公司支付了定金10万元。后来乙公司在1月2日将100吨钢材送到甲公司。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迟延交付钢材一天为由,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20万元。
6、甲公司的要求,法院能否支持?
答:不能支持。因为,乙公司仅仅是轻微违约,没有根本性违约,所以,不能适用定金罚则要求双倍返还。否则,就失去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7、如果乙公司在运送钢材的路上遇到洪水,阻断了道路,导致迟延了10天送到甲公司,那么乙公司承担定金罚则责任吗?
答:不承担。因为,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按期履行的,不能适用定金罚则,甲公司只能要求乙公司返还甲公司已付款10万元。
8、如果甲、乙公司在《钢材购销合同》中约定由甲公司派人到半途接应乙公司送货,但由于甲公司所派人员迟到双方约定的半途地点导致乙公司迟延交货,那么乙公司需要承担定金罚则吗?
答:不需要。因为由于双方都已经违约,此时适用定金罚则就失去了实效性。
9、如果乙公司送货人员在半途倒卖了20吨钢材,导致乙公司送到甲公司的只有80吨钢材,此时,乙公司须向甲公司承担支付多少定金?
答:按照“部分履行,依相应比例适用定金罚则”的原则,此时,乙公司须向甲公司承担支付的定金数额为:(1)2被×已付定金款10万元×未交付钢材(100吨-80吨)÷100吨+(2)10万元×80吨÷100吨=12万元。备注:(1)未履行交付的20吨钢材须承担双倍定金罚则责任;(2)已经履行交付的80吨钢材无须承担双倍定金罚则责任。
戴涛主任律师
陕西韬达律师事务所
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